(一)持有有效的《11規則》適任證書申請再有效: 1.申請時機:適任證書有效期屆滿前12個月內; 2.符合《11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從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5年內具有與其適任證書所記載范圍相應的不少于12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或從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6個月內具有與其適任證書所記載范圍相應的累計不少于3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3.知識更新:完成知識更新培訓并通過考核。由于知識更新為新的大綱,因此過渡期的適任補差不能等同于換證所需的知識更新培訓并通過考核。 (二)對不滿足《11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關于五年內或近6個月內資歷要求和安全記錄要求),或者持有已失效適任證書的申請再有效: 1.申請時機:對于未過期的,只能在有效期屆滿前12個月內;對于過期的,無限制。 2.完成知識更新培訓并通過考核; 3.完成模擬器培訓并通過考試; 4.通過抽考。(過期五年內的,抽考評估項目即可;過期5-10年的,抽考理論+評估項目;過期超過10年的,抽考理論+評估項目,并需完成船上見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