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有效的《11規則》培訓合格證的海船船員申請再有效: 1.申請時機:培訓合格證有效期截止日期前; 2.按以下幾種情形申請: (1)對于Z01/Z02/Z03/Z04:完成知識更新; (2)對于T02/T03/T05: ①具備五年內不少于3個月相應種類船舶上任職的海上服務資歷和合格的任職表現的,完成知識更新培訓并通過考核。 ②不具備五年內不少于3個月相應種類船舶上任職的海上服務資歷和合格的任職表現的,重新參加培訓并通過考試。 (3)T06: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內具有不少于24個月客船上任職的海上服務資歷和合格的任職表現,或完成知識更新培訓并通過考核。 (4)T08: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內具有不少于12個月高速船上任職的海上服務資歷和合格的任職表現,或完成知識更新培訓并通過考核。 (二)持有失效的《11規則》培訓合格證的海船船員申請再有效: 1.申請時機:無限制; 2.按以下幾種情形申請: (1)申請培訓合格證再有效前5年內,具有不少于18個月相應船種上任職的海上服務資歷和合格的任職表現的,完成知識更新培訓并通過考核。 (2)不具備上述資歷和任職表現的,重新參加培訓并通過考試。 (三)持有非《11規則》培訓合格證的海船船員申請再有效: 1.申請時機:無限制; 2.按以下幾種情形申請: (1)持有Z01(原有的編碼不這么叫,本款下同)/Z02/Z03/Z04/Z09的,完成知識更新培訓并通過考核。 (2)持有Z05(原有的編碼不這么叫,本款下同)/Z06/T07的,直接簽發。 (3)持有除T07(原有的編碼不這么叫)以外的特殊培訓合格證(含原有的油安、油操、化安、化操、原有洗艙、液安、液操等)的,重新參加培訓并通過考試。 備注:過渡期已過,新的按照11規則和685號文執行。
|